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
第五条 教代会定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换届,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须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室为单位,按教师总人数的15%;非教学人员按总人数的10%,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代表的产生一般以系、部门为单位设选区,并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教职工采取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区教职工总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一条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审查上述各项都没有问题的,应认定其代表资格,否则,其代表资格不能被认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大会需要,若干个选区代表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小组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区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小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提出质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控告。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选区代表集体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告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四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大会主席团初步名单,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届期内主席团如减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只在大会期间履行主持大会召开的职责,闭会期间,不能代行大会的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由15~17人组成,成员经大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
第四十六条 工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有权到各职能部门检查或质询教代会有关提案和意见的落实情况,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答复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工会可根据需要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民主对话、民主协商、举办“信息发布会”,由有关校、处领导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1.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4.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5.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小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9.大会进行选举或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十九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式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五十三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应到会正式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校工会主要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正式颁布的高等院校教代会条例不一致时,以上级条例为准。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需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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