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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09:31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信息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组成,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要遵守“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学校现代大学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工会四大职能的落实;有利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坚持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实现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认真广泛征集提案,重视提案的审查、立案和督办。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下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合署。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年度工作计划、中期检查和总结。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校长办公室签署下发相关单位或部门。

(四)协助主管校领导组织提案办理工作会议。

(五)检查、督促提案受理单位对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六)开展提案工作的相关培训和调研,负责提案的网上公开、立卷归档。

(七)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

(八)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评选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每年教代会前2个月至1个月征集1次,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开展征集工作,并限定征集截止日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至教代会开会期间。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八条 提案须经教代会代表3人以上(含3人)联名提出并签名确认,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的提案,则必须有代表团团长签名,注明集体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的内容

1.符合提案程序、学校有权有能力解决,且提案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3)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2.提案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内容;

(2)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或学校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问题;

(3)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的问题。

(4)属于学术研究的问题。

(5)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泛泛而谈的空洞笼统的建议。

(二)提案的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允许附页。

2.提案必须具备以下3项构成: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措施和办法。

(三)提案的提交方式

1.提案可采取纸质或网上方式提交。通过书面方式填写提交的,在校工会网页下载提案表,按要求填写后提交到工会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档发送工会邮箱,286@gditc.edu.cn。

2.纸质提案要求字体工整,提案人及附议人须亲自签名。网上提案须以提案人ID身份登录校务管理系统,在“教代会提案”栏目中提交。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与办理

第十条 征集日期截止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按照提案要求对提案的征集与受理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1.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提出提案的办理单位;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提出转送相关单位;

3.凡提案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明确该提案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4.对立案的提案和作为意见建议的提案进行汇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立案和办理的情况,由学校召开与提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

1.教代会闭幕后1个月内,提案委员会应把提案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2.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为该单位承办提案第一责任人,并可指定1人为该单位承办提案的联络人。

3.承办单位对所移交的提案或意见建议有异议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由校工会进行协调,确定新的承办单位。

4.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处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也需要做出书面答复。

5.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6.提案的办理时间为提案送达承办单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间内做出处理。承办单位对正在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在处理提案过程中及时与提案人沟通。并向工会提交处理意见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处理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向提案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在校园网上公布,让广大教职工全面了解跟踪提案承办情况。

第十四条 提案人接到承办单位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处理意见进行反馈并提出初步评价。初步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对于“不满意”,要写出不满意的原因,并指出解决的办法。

第十五条 在下一次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为提案办结的时间。提案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提交给工会,工会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10个工作日内,对处理意见进行反馈并提出评价。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

第十六条 若提案人对办理的最终结果仍不满意,则提案委员会应召集提案人与承办提案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与协商,以促进该提案的最终解决。

第十七条 结案后的提案(含)按提案编号归档保存5年。

第十八条网上提案的处理程序依本章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提案的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优秀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定后,于教代会期间以教代会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将提案征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以及拟表彰的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形成《提案工作报告》,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经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教代会暨第三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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