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工会、教代会工作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问题经工会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3次会议,研究决定工会、教代会的重大事项。如遇特殊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会议内容:
1.在“双代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工会、教代会重大事项;
2.审议通过工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其他需要工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讨论的议题,确定有关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开会日期、主要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或须临时调整的事项)由工会办公室研究提出,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施行。